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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流程是怎样的?

时间:2024-09-04 10:23:56 阅读量:856

江苏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流程一般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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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请:对达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 5 日内,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并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并报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包括案件来源材料、立案审批表、检查过程中使用的执法文书、稽查报告、听证材料、稽查局的内部审理报告、相关证据材料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应当写明拟处理意见及依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标明证据指向。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并将证据目录所列全部证据材料完整移交,不能当场移交的应当注明存放地点。

2.受理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并与稽查局办理交接手续,共同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交接单》,注明接收部门和收到日期,并由接收人签名。对于证据目录中列举的不能当场移交的证据材料,必要时,接收人在签收前可以到证据存放地点现场查验。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若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规定的审理范围,且提交了规定的材料,建议受理;若属于审理范围但未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建议补正材料;若不属于审理范围,建议不予受理。

3.审理

    * 书面审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批准受理重大税务案件之日起 5 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若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一致,或者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审理意见书,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

   * 会议审理:若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报告,提请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成员单位应当派员参加会议,2/3 以上成员单位到会方可开会。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首先由稽查局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后,各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理情况制作审理纪要和审理意见书,审理纪要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4. 补充调查稽查局补充调查不应超过 30 日,有特殊情况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若稽查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充调查的,或者补充调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终止审理。

5. 审理期限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15 日。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6. 执行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文书送达后 5 日内,由稽查局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具体审理流程可能因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及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税务局的具体规定。苏州注册公司 苏州代办营业执照,